邵市监处罚〔2025〕双清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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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邵阳市伟德线上平台下载安装新和电动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00MA4PP90Y6D
经营范围:电动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岳** 身份证号码:430502197******528
联系电话:133****7511 其他联系方式:/
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伟德线上平台下载安装建设中路宝庆汽配城B栋
2025年7月22日本局收到邵阳市伟德线上平台下载安装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市辖区局案源移送表(邵双市监移【2025】64号),该局将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线索移交本局办案机构处理。2025年6月7日,邵阳市伟德线上平台下载安装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4574Z)进行监督抽查。2025年6月30日,邵阳市伟德线上平台下载安装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抽检样品按GB17761-2018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14日,邵阳市伟德线上平台下载安装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者岳爱平陪同检查。检查发现2辆产品型号为TDT24574Z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邵阳市伟德线上平台下载安装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25年9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理徐海波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可。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0日从无锡小刀销售有限公司采购2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4574Z)。进货价600元/辆,销售价:700元/辆,货值金额1400元。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对上述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4574Z)进行了加装,上述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4574Z)在抽检中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因抽查检验后未进行销售,所以没有获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市辖区案源移送表(邵双市监移【2025】64号),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其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3.授权书一份、被授权人徐海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授权人徐海波与当事人经营者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徐海波与当事人经营者岳爱平系夫妻关系并取得授权的事实;
证据3.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4. 现场笔录一份、检验报告一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4574Z)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证据5. 发货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4574Z)的进货数量、进货价格;
证据6.当事人经理徐海波《询问笔录》一份、销售价格照片一张,证明:上述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及当事人进行加装的行为;
证据7.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两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4574Z)购进时为合格产品;
2025年10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处告字〔2025〕双清24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进行销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中的从轻情形的认定,《基准》中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1.6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1820元;
2.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2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罚没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下银行等方式缴款至邵阳市财政局非税帐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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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相关法律规定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
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该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 1.6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少于 2.4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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