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监处字〔2025〕双清269号
当事人:邵阳市伟德线上平台下载安装绿叶水果店第十二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502MA4LYKLK0L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许可的商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43051119******7016
联系电话:157****5757
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伟德线上平台下载安装柏林国际1号楼。
2025年8月8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系统中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4303250724470-S):2025年7月11日,邵阳市伟德线上平台下载安装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邵阳市伟德线上平台下载安装绿叶水果店第十二分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店内桂味荔枝(购进日期:2025-07-11)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文书直接送达于当事人,并告知其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享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现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本局于2025年8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邵阳市伟德线上平台下载安装绿叶水果店第十二分店于2017年8月2日登记注册,主要从事水果零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7月11日,当事人从湖南绿叶水果农产品初加工有限公司购进桂味荔枝2件(8kg/件),购进单价13元/kg,合计货款金额208元。2025年8月8日,该批次桂味荔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涉案不合格桂味荔枝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未做销售票据,食品抽样单上销售单价31.8元/kg,合计销售金额508元。即违法所得508元。
另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不合格桂味荔枝的采购票据,无进货台账,不能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好进货查检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样品《检验报告》(No:4303250724470-S)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桂味荔枝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2.2025年8月13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o:4303250724470-S)及知晓检验结果的事实;
证据3.2025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核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收集证据资料及照片5份,证明:现场已无上述检验报告中所述的不合格桂味荔枝及当事人未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绿叶水果公司出库单1份,2025年7月11日销售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桂味荔枝的时间、数量、价格,进货来源及货值金额和销售金额;
证据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6.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郭艳琼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将本案授权委托给郭艳琼办理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方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8.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证据9.2025年9月16日兴业银行回单(去账)截图一份,交易时间:2025年8月1日,交易金额3277.36元,证明:当事人与湖南省绿叶水果农产品初加工有限公司交易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2025年10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罚告〔2025〕双清26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2025年10月3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书,2025年11月19日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复核,当事人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符合免罚条件,考虑到经济下行、经营困难,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508元,罚款6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店内采购并销售的桂味荔枝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索证索票,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履行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货值金额少,初次违法,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规定。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508元,罚款6000元。
综上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08元;
3、罚款6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50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请联系办案人员开具缴款通知单后进行缴款,支持微信、支付宝或网银转账等方式。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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